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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来源: | 日期:2011-11-30 14:12:53
 
  
关于规范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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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不仅能有效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而且利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增强国土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国土资源部有关土地管理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做好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审查报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2010年12月31日前经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1年以上未实施征收行为,且原农用地现状未发生改变的土地;或者已实施征收等行为但未供地,且原农用地现状未发生改变的土地,由于城乡规划调整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用地位置的,经过批准可以调整使用。

  调整后的用地位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调整用地位置,仅限于原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报批材料并逐级上报,同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的申请,经省政府批准后,办理批复手续。

  三、申请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年度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申报汇总表;

  (二)市级政府关于申请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的请示;

  (三)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文件复印件;

  (四)标明拟调整地块位置、面积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勘测定界图;

  (五)拟调整地块与新用地地块土地分类面积对照表;

  (六)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的说明材料。具体说明调整的原因,征地补偿费支付情况及被征地农民安置情况;拟调整地块的权属和地类等情况;

  (七)拟调整地块的《实地踏勘表》、实地照片以及确认原农用地现状未发生变化的材料;

  (八)对拟调整地块所涉及的原集体经济组织告知的证明材料;

  (九)新用地地块的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填写拟调整地块的补充耕地项目)、征收土地方案、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图件等材料,以及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和确认等材料。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申请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下一年度需要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的情况进行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属于同一个批次的,必须一次性调整到位,不得拆分或多次调整。一个或多个批次需调整的地块可调整到同一地块使用,新用地地块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农用地面积和耕地面积不得大于原批准面积。

  (三)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对于批而未征的,应退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征而未用的,要做好调整地块的后续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确保农用地性质不变,保证耕地继续耕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据调整用地的批准文件,依法变更涉及调整地块的权属、地类等有关信息,并在年度变更调查工作中落实。

  (四)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已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的,不再重复缴纳。

  (五)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必须坚持客观真实,严格依法办理,不得弄虚作假。省国土资源厅对拟调整地块的利用现状进行抽查,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立即停止办理该地区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的工作,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1日起执行。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О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土地 调整盘活 批而未用 审查报批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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