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国土资源局
行政许可及服务项目办理暂行办法
一、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投资环境,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运行机制,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包括的国土资源行政许可及服务项目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征(转)用地报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民建房审批、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临时用地、采矿权许可、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转让、地价评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挂牌、拍卖、土地测绘等。
三、国土资源行政许可及服务项目以“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为原则,按照《行政许可及服务项目办理程序》(附件一)规定的办法操作,以《行政许可及服务项目办理流程表》(附件二)为监督。
四、国土资源行政许可及服务项目资料初审、接件受理和出件一律在丹徒区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办理, 局机关不再受理申请人的相关业务申请,杜绝两头受理。
五、窗口应在正式受理当日,将申请许可资料连同《行政许可及服务项目办理流程表》抄告相关职能部门。局领导对未附《行政许可及服务项目办理流程表》的报批件不予核批,办公室对未附《行政许可及服务项目办理流程表》的报批件不予盖章。
六、许可及服务项目涉及直属单位或两个以上职能科室的,由《行政许可及服务项目办理程序》中确定的牵头部门为首要责任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办理,能实行并联审批的尽量并联操作。需要集体会审的,由分管领导和牵头部门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七、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行政许可及服务项目办理程序》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完成审批,并由窗口及时通知申请人。如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完成审批的,《行政许可及服务项目办理程序》中确定的责任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纪检监察室、窗口说明原因。
八、相关职能部门(包括财务科)应指定专人在每天下午四点三十分统一负责接件(收费凭证),并将已办结的批文、证书等资料交窗口工作人员。
九、部门在接到申请许可及服务资料后,应当立即进行复核,如发现不符合许可条件或需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反馈给窗口。
十、纪检监察室根据《行政许可及服务项目办理流程表》的要求,负责对许可及服务项目办理进度实施检查和跟踪督办。对不能按时完成的审批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窗口要加强与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做好许可及服务项目办理出件后的信息反馈工作。
十二、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涉及收费的许可及服务项目应当出具收费通知单,窗口必须在规费征收到位后,才能发放相关批准文件或证书。
十三、推行举报情况反馈制度。在行政许可及服务项目办理过程中,因服务态度不好、不能限时办结、违纪违规被服务对象举报,对署有真实姓名和联系方法的信访举报,要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不反馈的不予结案。
十四、严格投诉处理。完善局机关制定下发的《机关工作人员投诉考核奖惩办法》,对服务对象以电话、传真、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一经查实,一次诫勉谈话,并扣除当月考核奖;两次调离本职岗位,扣除半年考核奖,进行待岗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监督或投诉电话:0511-5347638;0511-5347601传真:0511-5347656投诉接待部门: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丹徒分局纪检监察室;
十五、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